哲學研究所學生修業須知

 

91.08.25九十一學年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

1. 本所發展方向為西洋哲學。

 

2. 修業時間以二年為原則,若需延長修業時間,只能以學期為單位提出申請。

 

3. 86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研究生畢業總學分數為 30 學分,其中含碩士論文 4 學分、書報討論 I(研一下必修)2 學分。86 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研究生畢業總學分數為 32 學分,增加研二上必修之「書報討論 II」(1 學分)與研二下必修之「書報討論 III」(1 學分)。

 

4. 必修科目除碩士論文與書報討論(I、II、III)之外,還包括:邏輯(3 學分)。此外,研究生在畢業前至少必須選修一門以柏拉圖、亞理士多德、笛卡爾、休謨、康德、黑格爾為名之「哲學專家」課程。

 

5. 其餘學分為選修,其中若與論文相關且有必要,可至本校其他相關系所選修課程抵免哲學學分,但最多以 6 學分為限,且須經所務會議通過。原則上,哲學本科畢業而研究科際整合主題者,可選修其他系所相關課程,非哲學本科畢業者,則宜加強哲學訓練。

 

6. 本所學生評鑑委員會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後兩週內召開,對學生進行學業評鑑,通過者,始得進入論文階段(包括選定指導教授、提論文大綱等相關事宜),未通過者,得於次年再度接受評鑑。

 

7. 論文指導教授,至少需有一人為本所專任教師。

 

8. 至少須修滿 20 學分,才能提論文大綱。

 

9. 與碩士論文相關之重要期限(建議):

(1) 提出論文大綱之期限:上學期:12 月 31 日;下學期:6 月 31 日

(2) 完成論文大綱口試之期限:上學期:1 月 10 日;下學期:7 月 10 日

(3) 論文初稿寄發口試委員之期限:上學期:6 月 15 日;下學期:12 月 15 日

(4) 完成論文口試之期限:上學期:7 月 10 日;下學期:1 月 10 日

(5) 繳交論文定稿之期限:上學期:7 月 31 日;下學期:1 月 31 日

 

建議:(1)第一學年:修習 17-20 學分;(2) 第二學年:修習 8-11 學分,並於二上學期結束前提出論文大綱及論文大綱口試,以便二下進行論文口試。